建制泛民提改議規 各有所圖
建制泛民提改議規 各有所圖

本文作者為言論自由行行政總裁黃永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批准議員提出49項修改立法會議事規則的建議,當中泛民議員提出修訂共24項;而廖長江代表38位建制派議員提出之修訂,也是24項,可謂平分秋色。


剩下1項,乃謝偉俊代表議事規則委員會提出,把現時印在議事規則的異體字「擧」修正為常用的「舉」——改別字雖未至無聊,卻對大局無關重要,實際上只會在本周三議會正式討論時,達致拖延時間的效果。


泛民「玷污」議規 失道德高地


記得非建制派10月中曾嘗試突襲,直接向立法會大會提出34項議事規則修訂,打算佔據大會議程約200小時,以待至明年3月補選前,建制派也不能加插其他議事規則修正案——當時泛民議員強調自己的修訂相當重要,並不瑣碎無聊。後來事與願違,主席不批准非建制派修正案插隊直上大會,而須按一般程序,於是他們過去數星期又在大會不斷拉布點人數——但這做法猶如自打嘴巴:因為若非建制派的修訂真如他們所言般重要,便應盡快討論,而不該自己拖延自己。


今天回想,泛民根本由此至終也不應提出修改議事規則。此乃嚴重策略失誤,令他們喪失了道德高地:皆因泛民長久以來也是靠守住關鍵少數作招徠,以告訴選民議會要有他們,始可保住議事規則的清白之身;但如今泛民也提大量修訂,豈不是他們齊齊有份「玷污」?最大失算是經此一役後,他日難再高舉「守住關鍵少數」旗幟,純粹為拖時間出招,最後不能達到預期效果,兼失去選舉宣傳利器。


當然非建制派可反駁,他們的議事規則修正案,比建制派提的修訂建議來得有意義,不會只為限制議員發言云云。然而實情卻非如此:建制派所提的修訂既沒有輕易墮入這限制議員發言的陷阱,而泛民的修正案也不見得更有意義。


提案無執行意義 又或觸京底綫


非建制派獲主席批准的修訂建議中,有4項理念宏大,卻無實際執行上的意義。例如:訂明議員須尊重基本法內列出的香港居民權利,並要充分考慮相關國際公約和人權文書,當中「尊重」和「考慮」屬於形而上層面,難以按此(即單從議員發言來決定他或她對基本法是否尊重,及有否考慮國際公約)作具體裁決,故沒有執行層面的意義。


同類修訂還有要求立法會主席「時刻保持和維護立法會自主」和「平衡立法會內權益,確保議會利益得到保障,不被任意濫用權力傷害」——這兩點當然重要,但在議事程序上卻屬虛無而難以執行,例如:怎樣客觀證明主席未有時刻維護立法會自主?另外非建制還要新加一項修訂,明文立法會會議須公開進行,以增透明度:但立法會大會過程既有逐字紀錄,亦有現場直播,實毋須再加一條。


還有7項修訂確屬瑣碎:調動內部設施、法律顧問、秘書,要求秘書為會議錄像存檔;另外,會議書面預告期由14縮至12天、文件覆檢期由25年縮至20年、計算議員排名的新方法等,全屬內務。與此相近的尚有兩項修訂跟語言有關:「容許議員以普通話、粵語或英語主持會議」和「議員可用手語發言」,在現時有即時傳譯的情況下,看不出有迫切性。


賦權主席剪布 建制欲避指控


泛民自然也有擺明針對建制派的修訂,一共8項:提高財委會和內委會法定人數,令流會風險上升;要求內委會主席只能由地區直選議員擔任,削弱建制較多的功能組別議員權力。還有「閉門會議要有三分二委員同意」和「立法會主席在未訂明情況下,可諮詢議事規則委員會而不能完全自由作決定」,均旨在削弱建制派的議會操控權。另有3條修訂,則讓議員有更多機會提出無經預告質詢,或訂明議員在主席作出裁決後,仍可以發言提出反對理據,目標是開拓發言空間,比較難在理念層面反對。


非建制派的議事規則修訂中,有3項特別敏感——首先是容許全部小組委員會也有權邀請特首去開會,在象徵意義上為特首「降格」,削弱行政主導;其次,是明文規定立法會在「兩會」期間照常開會,則有不理國家級會議,特區議會我自行我路的意味;最後,是訂明立法會可不時邀請外國政要來開會:立法會畢竟不同外國議會,基本法第七章訂明特區如何獲中央授權處理對外事務,其中第151條更規定了只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政治並不在此條範圍,是故這條將如何討論,有機會觸及中央底綫。


建制倡改法定人數 為釋法鋪路?


相對泛民,建制派提的修訂,目標無疑易理解得多:24項中有14項是賦予立法會主席和各委員會主席更大權力,旨在令主席更容易剪布。又由於權責只在主席一人,建制派明顯是想整體一同避開「限制言論自由」的指控。另有7項,則屬程序上的技術性修訂,讓議會流程更暢順,也就是為了縮短開會時間。


建制派較敏感的兩項修訂,其一是選立法會主席:為避免去年梁耀忠拒絕主持立法會主席選舉,而後來由石禮謙頂上之亂局,今後主席選舉不屬正式會議,改由秘書處以特別程序舉行;其二是修改「全體委員會」法定人數為20人,被質疑違反基本法第7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可疑之處是建制派不會不知相關法律風險,卻仍要挑戰基本法,可能是為將來就此條釋法鋪路。


原文轉載自《經濟日報》2017年12月05日

原圖:港人講地圖片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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