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梁劉姚宣誓案判決:凸顯人大釋法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羅梁劉姚宣誓案判決:凸顯人大釋法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昨天下午3時,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區慶祥法官頒布判詞,判決4名立法會議員羅冠聰、梁國雄、劉小麗、姚松炎4人宣誓違法,並至2016年10月12日起喪失作為立法會議員的資格,區法官的判詞有三大亮點。

首先,顯示香港法院願意接受及應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內容。回歸之初,香港的法院,特別是終審法院,對人大釋法曾經產生過「抗拒」。從1999年的「吳嘉玲單非案」中終審法院認為自己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有「違憲審查權」,可以利用《基本法》去審查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所作出的決定。這宗判決導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吳嘉玲單非案」作出回歸後第一次釋法,明確指出香港法院無權審查人大決定,即是對人大決定只能接受,不能以這樣或那樣的理由來不執行。

香港法院接受人大釋法權威性和具體條文

不過,終審法院對人大釋法一度繼續採取了另類的解釋。譬如說在2005年的「莊豐源雙非案」,法院拒絕引用有關的人大釋法。全國人大在「吳嘉玲單非案」䆁法時,亦已對雙非作出限制,但終審法院在2005年審理「莊豐源雙非案」時,不接納全國人大釋法對雙非所作出的限制,認為全國人大在「吳嘉玲單非案」的釋法只能適用於該案本身,並不能引伸及應用於其他同類案件。因為法院的抗拒,香港才出現合法雙非這個問題,導致日後孕婦衝急症室,香港醫院床位奇缺的問題。

後來,香港法院開始對人大釋法採取的積極的態度。「梁游案」一經上訴到上訴庭,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及其他兩位上訴庭法官完全接納人大釋法的約束性,並依照人大釋法的相關條文,判處梁游上訴敗訴。所以這一次區法官的判詞可謂完全接受及毫無保留地引用了人大釋法的具體規定,為香港今後的宣誓制定了清晰明確的法律規範,說明香港法院已經慢慢接受了基本法有關的人大釋法的權威性和具體的條文。

四人如上訴成功機會很微

其次,法院比立法會更嚴謹執法。有人以為只要立法會議員們一字不漏地把誓言讀出,之前之後加插任何字句都不會影響誓言的有效性。又或者說只要讀諗誓詞時,沒有減少誓詞的內容,中間所加插的都不會影響宣誓的有效性。這應該就是當時立法會主席決定這四名議員宣誓有效的原因。但是法院根據法律認定議員宣誓要符合3項要求:(a) 準確地完全按照誓詞合格式及內容規定去宣讀;(b) 莊重及真誠地作出誓言;(c) 真誠相信及嚴格遵守誓言。就是說除了要一字不漏的讀出誓詞,當中不能加插或減少任何字眼,宣讀誓詞之前的論述及宣讀誓詞之後的論述都會變成有關證據呈堂。法官以這些論述來決定到底議員有沒有莊重及真誠地宣誓,及會真誠相信及遵守誓言,使用的法律比立法會主席當時依賴的法律更準確,更到位。而且,根據人大釋法的規定,無效宣誓後不得重新安排宣誓。因此,法庭判處劉小麗、姚松炎的第二次宣誓也無效。

最後,一個正確及滴水不漏的判決。此案從頭到尾265段的判詞中,分析十分嚴謹。對每一位辯方大律師的論點每點詳細予以駁斥,每一個部份都兼顧沒有一點遺漏。所以應用的法律和判例都完全正確,恰到好處。判詞中的分析和事實應用十分恰到好處,沒有錯用法律或缺少判例支持。在這樣的判詞下,加上人大釋法的權威性不可動搖,羅冠聰、梁國雄、劉小麗、姚松炎四人如果要上訴,成功的機會很微。

原文轉載自《文匯報》 2017年7月15日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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