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法爭議的本質是政治問題
釋法爭議的本質是政治問題

依據《基本法》第158 條,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對基本法關於香港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但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對相關條文作出解釋,本港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由此可見,在基本法的解釋權上,全國人大常委會與香港法院是授權者與被授權者的關係,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高於香港法院的解釋;倘若之間存在分歧,則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準。這種法理上的關係,是憲制性和常設性的,就連終審法院過去的判辭也承認。

然而,一如既往,人大常委會釋法總會引起爭議。而爭議的焦點往往不在於釋法內容,而在於釋法的決定本身,彷彿人大常委會一旦釋法便必然是萬惡的洪水猛獸。歸根究柢,這始終是尊重不尊重一國兩制及基本法的問題。這是政治問題,而非法律問題。

泛民主派以法律包裝政治

基本法寫得很清晰,該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權則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本來就是基本法的既定內容,是一國兩制的體現,是香港特區司法體系不可排除的一部分。既然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合憲合法,自然也不存在所謂「破壞本港法治」的問題,當中的道理是不證自明的。相反,要論證合憲合法的權力在破壞法治,便不得不否定一國兩制下的司法體系設計,亦即否定一國兩制及基本法。所以筆者一早說了,這不是法律問題,是政治問題。泛民主派經常批評人大釋法等於干預本港司法體系,無非是以法律來包裝政治而已,絕對經不起辯證的考驗。

我們都知道,世界各地不同地方的司法體系總會有所差異。回歸前,香港作為英國的殖民地,香港的司法體系自然離不開殖民地的制約,終審權屬於英國倫敦的樞密院。回歸後,香港作為國家的特別行政區,司法體系的設計自然須遵循一國兩制的框架,可謂理所當然。事實上,香港回歸近20 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只作出過5 次釋法,平均4年至5年一次,反映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於釋法權的行使是相當謹慎和克制的,如非必要,也會信任本港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絕非「有權便用盡」。如人大常委會真的「有權便用盡」,又豈會平均4年至5年才作出一次釋法,何不頻繁一些?這絕非不能,而是不為。人大常委會釋法絕不隨便!

原文轉載自《明報》2016年11月16日

原圖:新華社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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