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煽動意圖的「港獨」作為是違法罪行 切勿以身試法
具煽動意圖的「港獨」作為是違法罪行 切勿以身試法

本文作者為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

「港獨」違法,是有法、有歷史及有事實可依,並體現在《基本法》第一章第一條、其序言及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的煽動罪行。具煽動意圖的「港獨」作為是違法罪行,切勿以身試法。

根據《基本法》的歷史背景、立法原意、序言及第一章第一條,法律毫不含糊列明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一八四○年鴉片戰爭以後被英國佔領。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兩國政府簽署了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從而實現了長期以來中國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願望。" HKSAR v Ng Kung Siu & Another(1999) 2 HKCFAR 442 及 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and Others v 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 (2011) 14 HKCFAR 95 的終審法院判詞,也引證了一九九七年香港回歸中國,香港進入嶄新的憲制秩序。「一國兩制」的原則亦歸於公共秩序的概念之內。因此,香港任何政制發展及政治行為都必須符合《基本法》。

根據香港法例第A601章《香港回歸條例》第5條至第6條及香港法例第1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2A(3)條及附表8,在任何條文中對女皇陛下、皇室、官方、英國政府或國務大臣(或相類名稱、詞語或詞句)的提述,凡條文內容涉及中央與香港特區的關係,須解釋為對中央政府的提述。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文字;或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等,引起憎恨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或激起中國人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2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管有煽動刊物,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2000及監禁1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2年。

根據上述憲法性及本地的法律,具煽動意圖的「港獨」作為是違法罪行。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條,該第10條煽動罪行只可於犯罪後6個月內提出檢控。另外,未經律政司司長書面同意,不得就煽動罪行提出檢控。
本人促請律政司盡快釐清「港獨」違憲違法的法律觀點。

原圖:bastillepost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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